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当时的福州中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以公司”)与福州市政府、福州自规局、福州土发中心签订了仓山区龙江村79.81亩土地的使用协议,后因种种原因未能交付使用,有关部门拨付的近亿元补偿款也一直不见踪影。
据中以公司一位高管向记者透露:补偿问题自2016年至今,相关部门一直相互推脱拒不履职,严重侵害中以公司的合法权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完全系因地上存在第三方产权未能交付净地,中以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但福州市政府、自规局等相关部门至今迟迟未予解决。
记者了解到,目前尚未发现市政府、自规局等部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述的欠款问题。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以公司已足额缴纳费用。
根据《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补充合同》的约定,事实上原加油站部分也已经折抵了相关需要缴纳的费用。至于支付给案外人的费用,根据中以公司与案外人龙江村委会之间的《土地协议》第四条约定“征地手续办妥时应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实际上因未能最终办理好土地使用权手续的缘故,中以公司依约定无需向案外人支付任何价款。
中以公司的这位高管还向记者透露,79.81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款项计算应扣除1.91亩及加油站的10.48亩后计算,所以在手续办妥后应付款项为7万元/亩×(79.81-1.91-10.48)-20万元(已经缴纳青苗费)=451.94万元(以上数据在档案中可查)。
据了解,在莆田中院一审判决市政府应支付1.47亿收储金额后,福州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在诉讼过程中自证确认存在违法补偿9362.54万元(含7766.34万元房屋征收补偿费及1596.2万元的征地补偿费)。福州市政府、自规局作为土地的监管及权益最终的确证部门违反常识在已批给中以公司的土地中罗列不明利益输送的款项,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到底是何种势力可以长期侵占中以公司地块违法建设并盈利,何种势力能够让相关部门在明知是违法建筑而依然补偿九千多万元,但是对于中以公司应得的利益却迟迟未落实。
对此,中以公司已经向省高院及相关纪检部门多次反映,主管的朱副市长也签转了中以公司提交的《关于督促履行行政职责的函》,而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中以公司的回函却表示对违法补偿事实不知情。福州自规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向对中以公司进行了书面复函(榕自然函﹝2021﹞2151号),称就中以公司反映的诉争土地上9000多万元违法补偿的相关问题已经上报给市政府,转请土发中心及仓山区政府核实。
但中以公司认为,作为土地权益的法定监管部门,没有确认过中以公司的土地权益,已经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中以公司的高管最后表示:“我们公司是一家与以色列合作设立的公司,以色列方占中以公司60%股份。公司也怕如果问题不能妥善处理,外方可能通过外交手段介入,届时无疑将有损于国际形象,今后还会在法律法规所许可范围内和更好地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始终坚决维护国家形象,信任政府。”(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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